SDPR-2025-0260011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农村居民“住得安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现将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调查情形。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申请变更为农村宅基地的,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应填写《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报送县级生态环境分局。
二、核实评审流程。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收到《调查表》后应及时发送至同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地块四至范围。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上报的《调查表》组织评审。
三、严防污染风险。施工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的,应及时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
附件: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丨《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媒体视频、视频解读丨《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