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对《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鲁环发〔2022〕9号)、《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鲁环发〔2022〕14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上述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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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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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环发〔2022〕9号 |
SDPR-2022-0260002 |
2022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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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环发〔2022〕14号 |
SDPR-2022-0260004 |
202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