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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氨合成尿素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26号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氨合成尿素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以煤为原料,采用水煤浆气化技术,新建1套规模为85000m3/h的煤气化装置(1台多喷嘴气化炉)及配套设施;新建1套液氮洗装置;新建1套合成氨生产装置(年产氨55万吨);新建1套尿素生产装置(年产尿素75万吨,其中中小颗粒35万吨、大颗粒40万吨),并配套建设环保、安全和公用工程设施。依托现有煤浆制备系统、在建“气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CO变换装置(本项目新增1台第二变换炉)、低温甲醇洗装置、硫回收装置及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本项目新增原料煤用量42万吨/年,产气量6.43亿Nm3/a,项目总用气量11.19亿Nm3/a,另外4.76亿Nm3/a由现有“醋酸装置节能新工艺改造项目”调剂,该项目通过外购甲醇的方式减少甲醇产量,醋酸产能不变。项目合成氨工序所用原料二氧化碳来自现有“醋酸节能改造新工艺项目”低温甲醇洗装置。项目总投资2024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51万元,占总投资的3.73%。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属于“两高”项目,已取得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相关替代文件,并通过了省级窗口指导,项目于2025年9月29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为2509-371400-04-01-829669)。项目符合《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位于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符合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属于园区准许进入行业。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距离大运河约3.11km,不在其核心监控区及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项目符合《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302-2023)《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732号)等政策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装置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吸附、焚烧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渣池锁斗泄压废气、真空泵分离器出口废气中的NH3和H2S,常压储罐放空废气中的NH3,低温甲醇洗废气中的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要求;低温甲醇洗废气、现有醋酸装置深度变换新增低温甲醇洗废气、依托储精醇储罐新增大呼吸废气中的甲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甲醇≤50mg/m3);造粒塔尾气及大颗粒尿素放空尾气中的NH3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煤制氮肥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造粒塔尾气中NH3≤40mg/m3、大颗粒尿素放空尾气NH3≤30mg/m3),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大颗粒尿素放空尾气中的甲醛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甲醛≤5mg/m3);输煤带粉尘、煤仓粉尘、尿素冷却框架除尘废气、尿素包装楼除尘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依托的动力岛锅炉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排放限值(SO2≤35mg/m3、NOx≤50mg/m3、颗粒物≤10mg/m3)。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煤装卸过程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合成氨装置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尿素装置(大颗粒尿素部分)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其中,卸煤点设置喷雾洒水喷头,卸煤间采用水雾设施除尘,合成氨装置动静密封点、尿素装置(大颗粒尿素部分)动静密封点及时开展泄漏检测并修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mg/m3、甲醛≤0.2mg/m3),氨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煤制氮肥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要求(氨≤0.75mg/m3)。

加强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抑尘措施降低扬尘影响。严格控制现场涂装作业,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补等特殊作业外,不得实施开放式涂装、晾(风)干作业,最大限度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降低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要按照环保绩效A级水平进行设计施工,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加快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在项目建成前投运。CO变换装置产生的高温冷凝液及低温冷凝液全部去煤气化装置利用,含氨冷凝液全部去磨煤装置利用;尿素装置产生的工艺冷凝液作为循环水站的补水,尿素装置中的大颗粒尿素造粒单元尾气洗涤塔废水送现有尿素装置利用;煤气化装置产生的灰水处理废水、低温甲醇洗废水、合成氨装置产生废热锅炉排水、冷凝液精制站产生的冷凝液精制浓水、拟建装置地面冲洗水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厂内碳一污水处理站处理,其出水水质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及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起经专用污水处理管线排至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应标准。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审批部门批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推进“无废企业”建设,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综合利用。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管线敷设原则上应“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老旧设备、设施拆除等过程中,严格落实《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要求,防范拆除活动污染。

(六)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监测方案,全面覆盖甲醇、甲醛、硫化氢、氨等特征污染物,按照报告书要求定期监测;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和监管系统。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主要大气风险源设置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其中液氨罐区严格按照要求设置防火堤、液氨泄漏检测报警仪,厂区内装置、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全厂分厂区设置足够容积且满足重力流要求的事故水池。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落实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0.68t/a、0.96t/a、51.182t/a、29.603t/a以内。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管控要求,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33.7万吨/年以内,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封存等减碳技术研究及应用,在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九)加强新污染物防控工作。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

(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

(十一)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稳定运行三至五年内,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配合德州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承诺,严格落实主要大气污染物区域削减项目清单及有关措施,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确保上述各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五、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德州运河恒升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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