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农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潍坊中农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390吨绿色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拟建于潍坊中农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戊炔草胺及威百亩车间闲置空间新建3条生产线,生产500t/a霜霉威盐酸盐原药、2500t/a霜霉威盐酸盐液剂、150t/a啶酰菌胺、90t/a苯嘧磺草胺和150t/a砜吡草唑。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霜霉威盐酸盐原药和液剂共线生产线(生产线一),二期工程建设啶酰菌胺生产线(生产线二)和苯嘧磺草胺、砜吡草唑共线生产线(生产线三)。项目新购置合成釜、蒸馏釜、真空泵、换热等生产设备,甲苯、二甲苯、32%液碱、31%盐酸及液氮储罐等均依托现有,新建1座N,N-二甲基丙二胺储罐,原料及产品仓库均依托现有,给水、排水、循环水、供电、供热、空压站、制氮及制冷等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装置产生的工艺不凝废气依托现有RTO废气综合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依托现有100t/d多效蒸发除盐装置、10t/d高盐废水浓缩装置浓缩及750m3/d的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总投资2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万元,装置运行时数7200小时。
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项目,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1号)、《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及《“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项目选址符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潍坊滨海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4—2035年)》产业定位、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地处潍坊滨海化工产业园(ZH37070320004)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降低项目建设及运营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工艺不凝废气依托现有RTO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33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甲苯、二甲苯、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和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所有的液体投料均采用管道投加方式,罐区物料直接由储罐泵入设备,甲类液体桶装物料先将原料桶运至液体物料密闭上料间,再泵至设备内。上料或配料废气由反应釜顶部放空口收集后送至现有RTO系统处理。固体投料均在固体密闭投料间内进行,产品的干燥、粉碎、包装,采用自动化一体化密闭措施,自带冷凝回收和粉尘回收系统。厂界颗粒物、氯化氢、VOCs、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系物等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相应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废水经分质处理后,进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外排废水满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指标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后,经“一企一管”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潍坊颐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同意后开展。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可能对地下水污染的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进行土壤、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结合园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六)严格落实运营期污染源监测计划。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覆盖VOCs、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氨等特征污染物。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将环保设施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把环保设施安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和运维工作全过程。
(八)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0.013t/a、氮氧化物2.124t/a、颗粒物0.274t/a、VOCs0.305t/a以内。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