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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云鹤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34号

山东云鹤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云鹤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云鹤新材料有限公司原为1986年成立的淄博彩色水泥厂,原有2条特种水泥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产能14万吨/年(其中,1#窑白色水泥熟料产能9万吨/年,2#窑硫铝酸盐水泥熟料产能5万吨/年),配套粉磨站生产特种水泥22.5万吨/年(其中,白色水泥15万吨/年,硫铝酸盐水泥7.5万吨/年)。

本项目位于云鹤新材料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部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依托现有水泥粉磨生产线,拆除现有Φ1.9/1.6m×39m窑生产线(含预热器、分解炉、回转窑窑体及冷却机)及Φ2.5/2.2m×50m窑体和漂白机,在Φ2.5/2.2×50m回转窑位置新上Φ2.8×48m回转窑,并对原Φ2.5/2.2m×50m窑配套的窑头罩、换热系统、预热器、分解炉进行升级改造,同步建设SNCR-SCR联合脱硝,新增可调速筒式漂白冷却机等设施,以满足生产需要。项目建成后年产白色特种水泥熟料9万吨、硫铝酸盐特种水泥熟料5万吨;年产白色特种水泥15万吨、硫铝酸盐特种水泥7.5万吨。原有产能保持不变,实现节能降耗,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0万元,占总投资的11.6%。

项目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根据《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属于一般控制单元(ZH37030230003),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项目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按照《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云鹤新材料公司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情况进行了公示,项目建成后保持原有14万吨/年特种水泥熟料产能不变。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9-370302-89-02-895025)。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水泥窑采用低氮燃烧+分解炉分级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干法脱硫+SNCR-SCR联合脱硝和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4排放。原料破碎粉尘、原料调配(立磨)粉尘、原料粉磨粉尘、煤粉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制备粉尘、水泥磨磨尾粉尘、窑头粉尘、水泥配料粉尘、水泥原料仓顶粉尘、水泥磨皮带秤粉尘、水泥库仓顶粉尘等均经过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A级企业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氨≤5mg/m3),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限值要求(氟化物≤5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

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要求,针对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等环节采取料棚密闭、产尘点尽可能收集至除尘系统、厂区洒水抑尘、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氨和颗粒物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和《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A级绩效要求,厂界颗粒物、氨浓度满足0.5mg/m3、1.0mg/m3限值要求。项目原辅材料、燃料、产品等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等清洁运输方式,厂内物料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项目设计要满足环保A级绩效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提高水的回用率。设备地面冲刷废水、化验废水沉淀后回用于道路喷洒、物料降尘,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继续回用于车辆冲洗。本项目化验废水、车间地面冲刷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标准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输车辆采取限制超载、限制车速、减少鸣笛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废耐火砖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袋委托第三方处置;除尘灰、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脱硝催化剂、化验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续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项目不设永久性灰渣场,灰渣暂存应满足相关要求,确保全部综合利用,不得违规贮存、转移、倾倒。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主要大气风险源设置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按要求建设喷淋消防系统等。加强对水泥窑、窑尾废气处置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86t/a、19.25t/a、9.8t/a(其中有组织8.12t/a、无组织1.68t/a)以内。

(八)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规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各类污染源、厂界噪声及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测,强化氨逃逸监测和管控。建设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对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设置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九)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

(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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