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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绿智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高铁赤泥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36号

山东绿智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绿智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高铁赤泥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临港(高新)产业园大义路以北、疏港路以东,通过租赁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一条10万吨/年高铁赤泥高值化综合利用示范线,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原料车间(改造)、赤泥烘干系统、预还原焙烧系统、矿热炉车间、浇铸及成品车间(改造)等。储运工程包括脱硫料仓、水淬渣仓、煤气输送管线等,其中原料堆存区、飞灰料仓、生石灰料仓依托现有设施利旧改造。公辅工程包括供排水系统、供气系统、循环水系统、变电所等。同时,项目配套新建相应废气治理工程、危废库等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处理10万吨高铁赤泥(干基),生产配重块50354吨,同时副产低压蒸汽8827吨。项目总投资153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5%。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6-371603-04-01-553228)。项目建设符合《赤泥综合利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节〔2024〕225号)、《山东省赤泥综合利用攻坚行动方案》(鲁工信绿发〔2025〕224号)等有关要求。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干燥窑尾气经SDS钙基干法脱硫+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一座4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各原料上料、输送、转运、配料等工序所有产尘环节设置集气罩,经收集后统一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4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4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炉前、浇铸、布料系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4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干燥窑尾气中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要求。

原料储运及配料系统、矿热炉布料及出渣铁过程、浇铸工序等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采取洒水降尘、物料密闭输送、产尘点加装集气罩等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煤气管线冷凝水、余热利用系统排污水、净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滨州颐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滨海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潮河。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颗粒物17.31吨/年、SO212.19吨/年、NOx21.99吨/年之内。

(八)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严格落实运营期的污染源和各环境要素监测计划,建立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严格依排污许可证排污。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证排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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