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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00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6〕60号

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00吨/年农用化学品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利用闲置车间7和现有车间1a闲置空间,新购置反应釜、蒸馏釜、精馏塔等生产设备,建设氟唑菌酰胺/联苯吡菌胺切换生产线,并配套建设提溴装置、氯化镁装置、精馏塔组、副产盐酸装置、副产亚硫酸钠装置等辅助生产装置及各类储罐;新建循环水系统、制氮系统及废气治理设施;部分危险废物依托在建项目100t/d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其余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两种产品切换生产,装置运行时间7200小时,氟唑菌酰胺最大产能为6000吨/年,联苯吡菌胺最大产能为3000吨/年。项目总投资420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1万元。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8-370200-04-01-233275)。拟建项目符合《平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青岛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总体规划(2014—2030)》、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喷淋、冷凝、吸附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部分储罐呼吸和装车废气、废水预处理废气由密闭管道送至厂区现有RTO处理系统,尾气经现有1根2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VOCs、甲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四氢呋喃、甲醇、DMF、氯苯类、二噁英、苯胺类等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HF、氯气、HCl等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限值要求,溴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项目依托的在建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半干急冷塔+活性炭喷射+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器+三级碱性水喷淋塔+湿电除尘+SCR脱硝”处理后由在建的1根50m排气筒(P9)排放,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和二噁英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溴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粉状原料投料采取密闭投料仓配套布袋除尘器,产品计量打包工段采取密闭包装间配备布袋除尘器,以上环节产生的少量逸散粉尘通过各自的排气管道引入车间水喷淋系统处理后,由新建的1根30m高排气筒(P1)排放,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车间1a加氢反应泄氢置换和过滤废气,经“冷冻水冷凝+白油吸收”后由车间新建的1根30m高排气筒(P2)排放,外排甲苯、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亚硫酸钠干燥包装工段配套袋式收尘设施,少量含尘尾气引入水吸收塔处理后由新建的1根25m高排气筒(P3)排放,外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

项目所有的液体投料均采用管道投加方式,罐区物料直接由储罐泵入设备。液体上料及其配料废气由反应釜顶部放空口管道收集后送至各自工艺废气处理系统。粉状原料投料、产品计量打包废气等均密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后,引入车间水喷淋塔处理。原辅料储罐为固定顶罐或内浮顶罐,采用氮封,其中四氢呋喃、DMF、甲苯、甲醇、异丁醇、2-甲基四氢呋喃等储罐的大小呼吸废气引入现有RTO装置处理,硼酸三甲酯储罐废气经“冷冻水冷凝+油封+碱吸收”处理,氯化亚砜储罐废气由碱吸收塔处理,盐酸、氢溴酸储罐废气由水封装置处理,溴素储罐废气经“水封+两级碱吸收”处理,3,4,5-三氟溴苯储罐废气由低温水冷凝器处理。副产甲醇装车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装车废气引入现有RTO装置处理。

厂界无组织VOCs、甲苯等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标准要求;氨、臭气浓度等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甲醇、氟化物、苯胺类、二氧化硫等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氯苯类、氯气等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限值要求。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相关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项目废水经分质处理,高盐废水进入现有“汽提+混盐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和其他废水进入在建项目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废水满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指标要求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后,经“一企一管”专用污水管道排至青岛嘉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若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夜间施工,须依法取得同意后开展。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拟建工程副产物氯化镁、溴素、氯化钾、甲醇、亚硫酸钠、1,2,3-三氟苯、邻二氯苯等应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要求判定其性质,并依法依规处置。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六)落实污染源监测计划。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监测方案,全面覆盖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氯化氢、氨、甲苯、二噁英、苯胺类、四氢呋喃、甲醇、DMF、1,2-二氯苯、溴、溴化氢、氯气等特征污染物,按照报告书要求建设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输送管线、仓库、焚烧炉、RTO装置、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健全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建立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对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

(八)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建项目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VOCs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57t/a、7.929t/a、0.386t/a、8.781t/a以内。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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