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石横特钢含铁含锌尘泥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横特钢”)地处肥城市石横镇,是一家集铁、钢、材、焦为一体的大型民营钢铁联合企业。公司在炼铁、炼钢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铁含锌尘泥,已建有一条20万吨/年脱锌生产线,但仍有部分尘泥回用于烧结配料,导致锌等有害元素在炉内富集,影响炼铁、炼钢生产。为有效处置石横特钢及其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的含铁含锌尘泥并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公司拟建设含铁含锌尘泥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
该项目位于石横特钢现有厂区内,为改扩建工程。拟对现有20万吨/年脱锌生产线进行原料改造,同时在现有20万吨/年脱锌生产线西侧空地新建一条年处理能力10万吨/年的回转窑脱锌生产线,处理石横特钢及其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的含铁含锌尘泥(不接收危险废物)。项目主要建设配料系统、混合成球系统、回转窑煅烧系统、返料系统、次氧化锌粉收集及储存系统、窑渣冷却及储存系统等。项目建成后,石横特钢脱锌生产线总处理能力达30万吨/年,年产次氧化锌1.32万吨、含铁窑渣16.77万吨。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11-370983-07-02-475284)。符合泰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符合《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肥城市石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现有及改扩建项目均不属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无需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文件要求。项目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有关要求。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建20万吨/年脱锌线7个储灰仓上料(除废焦粉仓外)含尘废气分别经现有的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排气筒DA260排放。废焦粉仓上料含尘废气经现有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拟建排气筒P5排放。废焦粉仓下料口及废焦粉皮带输送环节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进入现有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上料间(炼钢污泥及半干法除尘灰)、原料配料(除废焦粉外)、皮带输送(除废焦粉外)、混料造球环节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进入现有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由现有排气筒DA261排放。回转窑窑头软连接点处的含尘废气经现有密闭集气罩收集再进入现有窑头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排气筒DA262排放。回转窑烟气首先经现有的沉降室-余热锅炉-表面冷却器-布袋收尘器处理(收集次氧化锌产品)后,再经现有的湿法脱硫-湿电除尘系统处理,包装工序含尘废气经回转窑烟气现有的布袋收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由现有排气筒DA263排放。回转窑窑尾软连接点处的含尘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送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由现有排气筒DA264排放。
扩建10万吨脱锌线7个储灰仓(除废焦粉仓外)的上料含尘废气分别经拟建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由拟建高15m的排气筒P1排放。废焦粉仓上料含尘废气经拟建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经拟建高15m的排气筒P6排放。废焦粉仓下料口及废焦粉皮带输送环节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拟建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上料间(炼钢污泥及半干法除尘灰)、原料配料(除废焦粉外)、皮带输送(除废焦粉外)、混料造球环节含尘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拟建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由拟建的高25m排气筒P2排放。回转窑窑头、窑尾软连接点处的含尘废气经拟建密闭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进入拟建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拟建的高18m排气筒P3排放。回转窑烟气经拟建的沉降室-余热锅炉-表面冷却器-干法脱硫-布袋收尘器处理(收集次氧化锌产品),包装工序含尘废气经回转窑烟气拟建的布袋收尘器处理,以上废气混合由拟建的高40m排气筒P4排放。
各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及修改单要求;DA263、P4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及修改单要求,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HCl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表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及修改单要求,HF、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9)表1要求,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及修改单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DA261、P2排气筒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改扩建项目料仓卸料采用气力输送;上料间半地下受料仓上方设置喷雾抑尘;配料、混料、造粒等均在密闭车间进行;皮带输送密闭;包装工序负压收集废气;危废暂存间密闭;厂区道路硬化,设置洗车平台;同时加强厂区绿化。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9)表2及修改单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余热锅炉排污水首先经排污降温池降温后,同循环冷却排污水、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于水淬池补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项目危废暂存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脱硫石膏、脱硫废水污泥、废布袋需进行危废鉴别,未进行危废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合理处置。危险废物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积极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切断项目对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途径。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有效。强化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结合园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六)加强新污染物防控。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七)持续落实污染源监测计划。全面建立废气、废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监测方案,全面覆盖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全盐量、氟化物、苯并[a]芘、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及新污染物。依法依规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视频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八)积极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健全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一旦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建立与所在乡镇、肥城市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理,落实企业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
(九)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对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3.57t/a、2.424t/a、17.472t/a以内,重金属控制在47.506kg/a以内。
(十一)持续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