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5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方案》附件1“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4.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目前分地区统计核算不成熟,2023年度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评选删除此指标,对应的10分权重相应删除,其他指标权重不变,指标体系总分值(不含加分项)由100分调整为90分。
二、县(市、区,不含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高质量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中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每市不超过1个,推荐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凡近三年有《方案》附件2所列重大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均不得推荐。
四、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方案》附件1、2,对各市推荐县(市、区)的2023年度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和评审,择优排序确定10个2023年度生态文明强县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涉及《方案》附件1、2指标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缺位由后续申报单位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2份、电子版)于8月23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郭震,0531-51798139
省财政厅张芮,0531-51769806
邮 箱:sthjtstc@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附件:2023年度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申报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8月7日